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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

弗洛伊德理論(二):意識-前意識-潛意識


  有別於十九世紀的「實證論」主流思潮,弗洛伊德認為自由意志本為幻念,人無法全然意識到自我,行為與意識的關係甚微。故此,他提出的意識理應該具有層次,分別為「意識」、「前意識」和「潛意識」。

  「意識」是自我的存在處 ,即當下隨時均可知覺到的現象及可察覺的意念與動機。因此,意識是合乎邏輯及理性的思考,佔心理層面最小並不斷改變。

  「前意識」是處於「意識」與「潛意識」之間,其無法察覺出來,只能依靠著專注的聯想方式,加以回憶,便能將它帶入意識中,變成可知覺的意識現象。弗洛依德認為,由於個體存有一種壓抑痛苦經驗的內在力量,使其進入潛意識而被壓抑,但只要觸及線索就能喚醒。

  「潛意識」是本我及超我的所在處,佔據心理境界絕大部分。它是與生俱來底繫於某君不同生活經驗,藉由意識和前意識壓抑而來永遠無法察覺(包含思想、記憶、慾望等),但可由夢境、口誤或筆誤、自由聯想或催眠等蒐集,故潛意識具有原始、不一致、幼稚的特徵
弗洛依德認為潛意識屬於生理驅力和慾望,稱此原始力量為「Libido」,例如仇恨、恐懼。

  到底意識層次論對心理學有什麼影響呢?通過對意識的深淺層次理解,弗洛伊德再提出了「通往潛意識之王道」是夢,開啟了治療精神病的途徑,理解病者的心理受到何種程度的影響作出相對的治療,可見其影響之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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